• 索  引  号:01152200/2017-00192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发〔2016〕169号
  •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1日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其他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全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力求实现“家庭监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国家保护”紧密衔接,确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各旗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得到保障,农村牧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努力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构建学校关爱保护网络,积极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步伐,逐步满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寄宿需求。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共青团组织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旗县市教育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组织教师、学生与留守儿童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重点帮扶思想品德有偏差、心理素质有异常、学习生活有困难的留守儿童。

  (二)构建基层帮护网络,主动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各旗县市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和帮助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使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部门要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牧民工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农牧民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牧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牧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用工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要为农牧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促进农牧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牧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等。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制定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其他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

  (三)构建社会呵护网络,努力营造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切实净化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加强农村牧区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室、营业性音像场所的整治和监管,特别要建立完善的网吧长效管理机制。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加快推进“红领巾梦想号”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少先队组织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留守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健全“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加快专业社会组织培育,积极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心理咨询机构、公益律师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其深入农村牧区、学校和家庭,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法律咨询、行为矫治、家庭暴力预防保护、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和相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知识培训,运用专业社工方法进行预防、评估、干预等工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构建法律保护网络,切实维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旗县市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公安机关及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对于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家长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优先受理,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构建家庭监护网络,有效落实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优势,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原则,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财、物投入,切实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协调联系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夯实基础,做好服务。农村牧区基层组织要做好本地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工作,密切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留守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的法律义务;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卫生保健、人身安全及摸底调查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要通过政策引导、财力支持,大力扶持有利于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成长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需要。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台账,一人一档,一季度检查核查一次,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和监护网络。各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学习成长档案,定期统计更新留守儿童家庭基本情况和留守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每名留守儿童纳入关爱服务范围。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开辟相关专栏、专题,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关爱留守儿童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宣传留守儿童的自强精神和先进事迹,建立健全舆情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关爱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工作的氛围。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盟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安排如下:

  组  长:李艳荣    盟行署副盟长

  副组长:张戌龙    盟行署副秘书长

  包石头    盟民政局局长

  成  员:白  明    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洪臣    盟财政局副局长

  石壮子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宪宏    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陈春娟    盟教育局副局长

  哈  斯    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副调研员

  毛洪海    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杨益人    盟工会副主席

  康红波    团盟委副书记

  马清玉    盟妇联副主席

  铁运生    盟残联副理事长

  陈锡山    盟关工委副主任

  贾绍宏    盟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胡景文    盟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建新    盟公安局副局长

  李海全    盟司法局副局长

  周  晟    盟国税局纪检组长

  包凤翔    盟地税局副调研员

  默志勇    盟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包石头兼任,联系电话:8266403。

  2016年12月19日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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