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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行署办 作者:行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4日

各旗县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有关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研究,现将《兴安盟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安盟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绿色矿山的重要意义

  我盟矿业经济起步较晚,近年来,随着地质勘查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矿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也显现出我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比较传统粗放,部分矿山占用土地面积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我盟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建立完善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政策保障体系,开展生态脆弱区保护、修复与产业示范,编制相关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与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应的环境友好型产业,促进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到2020年,争取全盟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标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2018年底前,新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2个盟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到2025年,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将全盟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编制完成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盟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

  (二)到2020年,绿色矿业发展观念深入落实。矿业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一体化格局基本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初见成效,建设打造“三级绿色矿山体系”。

  建立和实施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三级”绿色矿山管理体制。积极推荐盟内基础条件较好的矿山企业作为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逐步健全建设绿色矿山的有益体制机制、管理制度,探索、完善不同矿种、不同条件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并逐步向行业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推广,争取到2020年绿色矿山建设格局基本形成,完成井工矿山企业达到我盟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露天开采矿山。循环经济得到有效发展,初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转变。(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盟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制定绿色矿山建设配套的管理体制、机制,营造绿色矿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深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取消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政策。(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盟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法制办配合)

  (四)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绿色矿山建设进程是先试点示范,后整体推进,最终形成行业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格局。加快绿色矿业发展示范点建设,在科右前旗巴根黑格其尔矿区铅锌矿、突泉县莲花山铜矿区等区域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点,积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并逐步在全盟范围内进行积极推广。

  推荐的绿色矿山要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逐级上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参加、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思路,将示范点建设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新型绿色矿业示范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盟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配合)

  (五)推动绿色勘查示范体系建设。启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各级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须在绿色勘查方面进行示范创新,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地表植被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盟国土资源局牵头,盟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六)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从2018年开始,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环保、水务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盟国土资源局牵头,盟环保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

  (七)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2017年12月底前全盟要完成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盟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盟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管局、水务局配合)

  (八)推动矿地和谐发展。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盟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2.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旗县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3.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4.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旗县市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5.财税支持政策。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二)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旗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盟国土资源局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指出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旗县市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其中,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可降级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企业。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各旗县市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立兴安盟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由盟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盟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税局、银监分局、国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国土资源局。旗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紧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实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地勘预算标准的调整,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保证金使用政策的制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水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矿山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严格准入管理,对矿山建设和矿业开发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矿山企业自觉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合理开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保障民生和社区和谐,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目标责任考核。盟级及旗县市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盟行署及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都将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号)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

  (五)新闻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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