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署办发〔2016〕18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民族教育办学水平(2016年—2017年)提升计划》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民族教育办学水平(2016年—2017年)提升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15日 兴安盟民族教育办学水平(2016年—2017年)提升计划 为有效提升我盟民族教育办学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内政发〔2016〕23号)精神,特制定我盟民族教育办学水平(2016年—2017年)提升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坚持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科学文化素质,传承和繁荣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祖国北疆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少数民族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县域内均衡发展。蒙汉双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及,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从学前教育开始全面普及蒙汉双语授课教育,实现免费和助学优惠政策全覆盖。各级各类民族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民族教育主要指标均高于全盟平均水平,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整体发展水平进入全区先进行列。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各级各类民族学校要坚持不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二)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结合“十个全覆盖”工程的推进,合理布局民族地区幼儿园,加快建设一批公办民族幼儿园。在蒙古族散杂居的苏木乡镇独立设置相应的民族幼儿园,或者在当地普通幼儿园开设民族语言授课教学班。提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管理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满足少数民族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做到应入尽入。积极改善幼儿园园舍、活动器材、玩具等保教条件,合理配置幼儿园保教人员,强化安全管理与监督,加强对保教工作的指导,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园科学开展保教工作,提高办园水平。 (三)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大力推进民族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完善生活设施。教学设备、体音美器材、图书、运动场地等要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深化民族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义务教育阶段要免试、就近入学,杜绝择校和大班额现象。按照统分结合定校择优原则,乌兰浩特二中招生指标中的70%分配到旗县市各初中学校,发挥优质学校的带动作用,促进义务教育在城乡、校际之间的均衡发展。 (四)支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继续支持民族普通高中建设,扩大优质教学资源。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强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加强理科课程和实验课教学,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加强选修课和学校课程建设,推行选课走班,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组织开展特色民族学校评估,创建民族艺术、民族传统体育等特色学校,推进民族普通高中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五)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合理制定职普招生计划,扩大招生规模,协调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和培育符合当地实际的骨干示范专业,加快建设一批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现代农牧业等优势特色专业,鼓励和扶持聘请民族技艺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以多种形式为农村牧区新增加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职业技术培训服务,为少数民族群众终身学习及自主创业搭建广阔平台。 (六)建设高素质教师和校长队伍。大力开展盟和旗县市双语教师全员培训提高工作,积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各级各类教师与校长培训,提高教师与校长队伍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快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大特岗教师的补充力度,及时补充中小学专任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在2016年底前解决民族学校专任教师的短缺问题。逐步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确保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补充交流等方面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七)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创新。鼓励民族中小学积极开发民族语言文字校本教材,把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有机融入到中小学课程教学。重视加强民族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做到校园环境整洁、美观、大方。积极开展兴安盟地域文化(科尔沁文化)进校园活动,组织举办全盟中学生校园那达慕,丰富校园文化,使民族学校校园环境与民族文化特色更加凸显,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少数民族先进文化的发展,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 (八)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协作交流活动。依托盟和旗县市教研室和教科所,组织开展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建设、蒙汉双语教育教学、教师队伍管理、蒙汉兼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以研促教,教研结合,以先进理论指导民族教育工作实践,提高学科教学质量,重点提高理科教学质量。广泛开展与盟内外普通学校和发达地区的教育交流协作,积极参加自治区教育研究及八省区蒙授高中生“阿尔嘎聪杯”辩论赛、八省区蒙古语授课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协会年会等协作交流活动,学习吸收先进经验和理念,全面提升科研与教研工作服务全盟民族教育发展的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盟行署实行每年对全盟民族教育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制度,要把重视民族教育发展、落实民族教育政策法规、确保民族教育投入等列为旗县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推进全盟民族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民族教育投入,旗县市政府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经费时向民族教育倾斜,集中用于解决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口支援资金要优先安排民族教育。加大教育扶贫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民族教育,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民族教育经费,确保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盟级民族教育专项资金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大幅增长,各旗县市也要设立并提高民族教育专项资金。 (三)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到2016年底完善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办学设施,包括学生桌椅床、师生电脑、实验仪器多媒体教学设备、音体美器材按自治区标准要求配齐配足。积极推进“同频互动课堂” 建设项目,在民族学校中建设一批录播教室、主讲教室和听课教室,实现优质师资与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全区民族中小学教育管理与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功能和作用,实现学校管理、教育科研、教学质量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针对民族农牧区和边远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寄宿制学校。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优先解决民族学校校舍不足问题。到2017年7月,所有民族学校所缺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完工,使民族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自治区标准化要求,为自治区成立70年周年献礼。 (五)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双语教学公办民族幼儿园优先实行减免保育费和补助生活费政策, 对蒙汉双语授课幼儿园在园幼儿减收50%保教费,使少数民族家庭得到更多的实惠,增强民族教育生源入口的吸引力。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做好残疾学生资助工作。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