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 |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 政策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
| 办理条件 | 1.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五保对象。 2.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虽然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了专项救助后的低保对象的城乡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因大病、重病、重度残疾或遭受突发灾害等原因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在本辖区住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当地政府的特困证明,民政办公室审核意见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办理部门 | 旗县市民政局 |
| 办理地点 | 旗县市民政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 联系电话 | 0482-8268122 |
| 监督电话 | 0482-8268155 |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村、嘎查或村民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苏木、乡镇)。
3. 街道(苏木、乡镇)根据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材料不齐全的要补充材料,对初审有疑议要再次详细审查。
4.旗县市民政部门根据街道(苏木、乡镇)的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无异议的再次在社区(村、嘎查)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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