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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核准)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取水: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4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批准取水: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2、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3、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8份);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1 份);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1 份);

  6、取水单位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 份);

  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同意文件(1 份)。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报告修改、征求意见、举行听证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取水许可审批事项由兴安盟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受理
办理地点 受理窗口在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88096(服务窗口)
监督电话 服务投诉0482-8267244(兴安盟水务局纪检组)

    1、审查论证。水政支队负责申报材料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

  2、调查听证。水政支队负责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需要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告知;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3、核准决定。水政支队根据审查调查结果提出核准意见,盟水务局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许可决定,审批办出具送达。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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